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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企业社保、涉税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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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12/22 阅读:4074次 【字体: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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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参保企业开户需上报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驻杭办事机构提供驻杭办事机构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上证件须同时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2.填报《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 3.新参保单位开户时须同时提供“职工参保(新增)“资料 4.在社会保险登记注册办理完毕:A、获职社会保险企业编码,(今后向社保办查询、输一切相关事项须提供此编码),就本单位相关参保信息建立台账;B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登记证》次年开始每年7-9月审查一次,不再另行通知。 注意:①、当月业务受理时间为每月1—12日,13—31日均受理次月业务,以下同;②、未与区地税签订“一户通”委托扣款协议的须速至区地税签订,今后银行帐户等如有变更请及时来我办办理变更手续,填报《XX市企业社会保险开户、变更登记表》,并至区地税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二、职工参保(新增)、停保(减少): 1、职工参保(新增)由企业填报《XX市社会保险新增参保职工申报表》并提供该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对曾在XX参保过的职工,请将其“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劳动保险手册”)中社保号与本人身份证号码进行核对,如有不同请告知社保办办理增加。正以其他形式参保的请敦促其先停保再予以上报。 2、职工因终止、双解等原因离开单位,企业应提供与终止劳动关系的批文,并填写《XX市社会保险参保职工减少申报表》同时提供《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办理减少(在X第一次参保未办理手册的需同时提供1寸照片一张)。 3、企业自填《XX市社会保险参保职工减少申报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起,视同并必须同时参加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共五个险种。其中养老、医疗保险农民工如本人愿意,可资源选择参加“双低”养老保险和农民工重大疾病险。 4、经办人员每月在社保办办理增,减职工等手续后,需将相关资料及时自行做好备份,建立并完善社会保险台帐制度。 三、缴费基数和比例: 缴费基数:1、职工缴纳部分缴费基数(养老、医疗和失业)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职工工资收入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统计口径计算),在上年省社会平均工资60%~300%之内核定(未到省社平工资60%按60%,高于省平工资300%按300%)确定缴费基数。基数每年调整一次,每年3月上报职工上年度工资收入,5月核对,7月调整(相应表格届时一律邮寄,未按时收到请凭单位介绍信到社保办领取)。1月至6月先按原缴费基数预收,7月开始按核定后的新缴费基数征收,同时对1—6月职工缴纳部分进行差额结算。不及时申报按10%递增。 2、单位缴纳部分缴费基数(五险)企业通过地税报税网络每月月初按上月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在上年省平均工资60%-300%内核定后及时上报给地税部门。相关事项请与地税部门联系。注:新开户单位如当月12日前(含12日)已上报开户资料的,请于次月开始网上申报工资总额。 缴费比例: 城镇养老单位19% 城镇养老个人8% 城镇医保单位11.5% 城镇医保个人2%+4元 失业保险单位2% 失业保险个人1% 双低养老单位12% 双低养老个人5% 工伤保险单位0.5% 生育保险单位0.6% 农民工医保单位3%,个人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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